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工程的重要部位或者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监理人员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