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