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