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