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