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