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