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