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