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