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批准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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