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二)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
(三)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
(一)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二)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
(三)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