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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