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情况日常巡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