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