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所提交技术文件的真实、可靠。
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应当由具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应当由具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