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生产建设活动占用土地的地表土,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利用后剩余的地表土应当运至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地表土存放地应当采取水土流失防护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地表土信息发布平台,为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提供信息服务。
耕作层土壤的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地表土信息发布平台,为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提供信息服务。
耕作层土壤的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