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电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行为的,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