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封育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