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二条 以政府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负责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建立档案,树立标志,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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