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在农林生产中应用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治理水土流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在农林生产中应用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治理水土流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