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进行全垦造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