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六条 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应当优先建设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修筑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