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修筑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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