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情况,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执行。
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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