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对重点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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