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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