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