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