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保证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保障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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