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