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