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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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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法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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