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