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九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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