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