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