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