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