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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