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