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九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