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一条 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