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