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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