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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