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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