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污水的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货船,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送交接收船舶或者岸上接收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