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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