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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