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