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